使用者條款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於中華民國(台灣)提供遊戲代理服務,為保障會員(以下簡稱甲方。會員個人資料請於遠傳心生活會員註冊頁面填寫)使用乙方提供的 網路遊戲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之相關權益,請於註冊登記使用本服務前,詳細閱讀以下合約條款約定;

一、契約效力及無完全行為能力人之申請

甲方得審閱乙方於網站網頁提供之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至少三日以上。甲方於遊戲內點選「同意」鍵後,即受本契約條款內容之拘束。 本服務之申請,若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如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但未滿十八歲),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甲方對本合約書之同意及其他意思表示,均推定已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符合法律行為之要件。 另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並保障其相關權益,甲方(及甲方法定代理人)瞭解本平台的遊戲最低級別屬於「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分類標準下之「普遍級」,最高級別屬於「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分類標準下之「限制級」,乙方將依相關規定建立不同程度限制使用者登入之機制。一旦甲方按下「同意」之按鍵,即推定甲方已符合相關法令對使用本級別之服務的年齡要求。

二、契約適用之範圍

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訂之。

三、契約之內容

以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相同之效力:

1. 乙方有關本遊戲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2. 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

前項契約內容相互間有衝突者,應為甲方有利之解釋

四、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1. 網路遊戲:係指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經由乙方所架設之網路伺服器,使甲方得與其他不特定之多數人得同時連線進行遊戲之軟體。

2. 遊戲網站:係指由乙方為提供本遊戲服務所建置之網站或經營之網路社群(例:臉書粉絲頁)。

3. 遊戲管理規則:係指由乙方訂立,供為規範遊戲進行方式或管理遊戲內容之規則。

4. 遊戲歷程:係指自甲方登入本遊戲起至登出本遊戲時止,電腦系統對甲方遊戲進行過程所為之紀錄。

5. 儲值:係指甲方預付乙方之金額或其餘額。

6. 外掛程式:係指非由乙方提供,以影響或改變乙方網路遊戲運作為目的之程式。

五、服務範圍

本契約所提供之服務,係由乙方提供網路伺服器,讓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進行本服務。

六、遊戲登錄

甲方申請使用本服務時,應詳閱乙方所公告之本合約及隱私權條款,並同意登錄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甲方所登錄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變更時,應隨時更正之。乙方若有為提供本服務而與甲方聯絡之必要,且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嗣後變更,乙方得於甲方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暫停甲方遊戲進行及遊戲歷程查詢之服務。但甲方能以個人資料以外之方式證明其為契約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七、特殊契約解除權規定

甲方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甲方亦得就未使用之儲值向乙方請求退費。

八、計費標準

1. 費率調整時,乙方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遊戲網站、遊戲進行中及遊戲登入頁面公告;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登記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不含藉由第三方服務註冊帳號者)。若甲方未登錄任何通訊資料導致乙方無法進行聯繫時,則不另行通知。

2.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甲方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遊戲網站中登錄之儲值應依舊費率計收。

九、本遊戲應載明之資訊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1. 依電腦軟體分級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

2. 進行本遊戲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3. 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免費或付費資訊。

4. 有提供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及中獎等資訊,並應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提示。

十、帳號與密碼之使用

1. 甲方於完成註冊程序後取得之登入用資訊(包含但不限於帳號及密碼,依遊戲設計方式而定)僅供甲方使用。

2. 前項之密碼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乙方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不得主動詢問甲方之密碼。乙方應於契約終止後三十日內,保留甲方之帳號與電磁紀錄。

3. 契約非因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而終止者,甲方於該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原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4. 第2項期限屆滿時,甲方仍未辦理續用,乙方得刪除該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所有資料,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一、帳號與密碼之非法使用通知與處理

1. 任一方發現第三人非法使用甲方之帳號,或有使用安全遭異常破壞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乙方接獲甲方通知,或乙方通知甲方後,經甲方確認有前述情事,乙方得暫停該組帳號之使用權限,並更換新帳號或密碼予甲方。

2. 前項情形,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扣除之儲值,或補償相當之遊戲費用,但可歸責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十二、電磁紀錄被不當移轉時之處理方式

1. 甲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且遊戲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查證,經乙方以檢視IP位址是否為甲方未曾使用過之位址查證確認後,乙方得暫時限制相關網路遊戲使用人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利。

2. 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書面、電子郵件或應用程式推播等方式通知持有前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如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相關網路遊戲使用人之限制;惟乙方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甲方不使用或有其它可歸咎於甲方之事由,乙方不負回復或補償責任

3. 持有第一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時,甲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4.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或第三人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或第三人收取費用。

5. 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第三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十三、遊戲歷程之保存與查詢

1. 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三十日,以供甲方查詢。

2. 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至乙方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為新臺幣貳佰元整,由甲方負擔。

3. 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儲存媒介或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十四、個人資料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乙方所公告隱私權聲明及台灣地區相關法令處理。

十五、電磁紀錄

1. 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2.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紀錄有支配之權利,但不包括本遊戲服務範圍外之移轉、收益行為。

十六、連線品質

1. 乙方為維護本遊戲服務相關系統及軟硬體設備而預先規劃暫停本遊戲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七日前於經營之社群及遊戲登入頁面公告。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2. 因可歸責乙方事由,致甲方不能連線使用本遊戲服務時,乙方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對於甲方於無法使用期間遭扣除遊戲費用或遊戲內商品,乙方應返還遊戲費用或商品,無法返還時則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十七、系統安全

1. 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2. 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3.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或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4. 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5. 甲方因共用帳號、委託他人付費購買點數衍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乙方得不予協助處理。

十八、遊戲管理規則

1. 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乙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甲方應遵守乙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

2. 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二十一條之程序為之。

3. 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I. 牴觸本契約之規定。

II. 剝奪或限制甲方之契約上權利。但乙方依第十九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十九、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1.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

2.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日。

3.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對其他遊戲玩家所為之處置,甲方如有意見,應依第二十條進行申訴,不得以此作為解除、終止契約之事由。

二十、申訴權利

1.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以電子郵件、書面或至乙方之服務中心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十五日內回覆處理之結果。

2. 乙方之服務專線、電子郵件等相關聯絡資訊與二十四小時申訴管道,詳如下列:

網址:https://www.fetnet.net/content/cbu/tw/index.html


遊戲相關服務回報用連結:請點我


電子郵件:fetnetgame@gmail.com


二十一、契約之變更

1. 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遊戲網站首頁及遊戲之登入頁面公告之,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以書面或電子方式通知甲方。(未登錄通訊資料及透過第三方服務登錄者,不另行通知)

2. 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

3. 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I. 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接受乙方契約變更之內容。

II. 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對乙方終止本契約之通知。

二十二、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1.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2.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

- 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 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 以冒名、詐騙或其他虛偽不正等方式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內商品

- 因同一事由違反遊戲管理規則達三次以上,經依第十九條第一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 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3.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4. 契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60 % 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

5. 當點數儲值入本服務之付費項目後,無法取消、更改、退費或轉入其他遊戲中。若甲方使用任何不法之方式進行儲值,乙方將保留隨時終止甲方會員資格及使用本服務之權利,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二十三、停止營運

1. 因乙方停止本遊戲服務之營運而終止契約者,應於終止前 30 日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若未登錄通訊資料或透過第三方服務登錄者,不另行通知。)

2. 乙方未依前項期間公告並通知者,除應退還甲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並應提供甲方其他合理之補償。

二十四、管轄法院

1. 因本契約而生之事件,雙方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 前項約定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