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傳心生活
旅遊不便保險
本保險之有效期限自2025/1/1(0時)起至2025/12/31(24時)止,於期間屆滿時,台新銀行保留投保與否之權利。
班機延誤費用(NT$) (實支實付型) |
每一事故 | 1萬 |
合計(註) | 2萬 | |
行李延誤費用(NT$) (實支實付型) |
每一事故 | 1萬 |
合計(註) | 2萬 | |
行李遺失費用(NT$) (實支實付型) |
每一事故 | 1萬 |
合計(註) | 2萬 | |
旅行文件重置費用(NT$) (實支實付型) |
每一事故 | 1萬 |
合計(註) | 2萬 | |
劫機補償保險金(NT$) (定額給付型) |
每一事故 | 1萬 |
合計(註) | 2萬 |
- 註:持卡人、配偶及受其扶養未滿25歲未婚子女合計,最高保險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 註:除劫機補償保險金為定額給付外,其他項目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上表列示最高保險金額為限。
注意事項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上述信用卡支付各被保險人於出發前已確認班次之商用客機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團費,於保險契約保障期間內,保險公司同意在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項目及其保險金額限度內,賠償各該被保險人於該次旅遊期間所生之費用;但被保險人所使用之機票,若係航空公司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達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保險公司對旅遊不便保險之各項費用或損失不負理賠之責。
- 公共運輸工具票款必須全額以有效之台新銀行信用卡支付,方可享有信用卡綜合保險之保障。機票款項不得全部(如里數兌換、贈送票、免費票)或部份以優待憑證(含里數兌換、優惠憑證、兌換券、折價券、酬賓券、抵用券、優待券等)抵付票款;或僅支付機場稅或兵險附加費的機票;或任何繳交機會中獎獎金所得稅所獲得的機票均不享有信用卡綜合保險之保障。
- 取消、退刷機票或團費者,即無法享有保險相關權益。
- 班機自本國出發且在報到前已確認延誤或取消者,保險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承保項目
1. 班機延誤費用
班機延誤指下列情形之一:
本保險契約所載之「班機延誤費用保險金額」內負理賠責任:
本保險契約所載之「班機延誤費用保險金額」內負理賠責任:
- 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班機延誤起飛達四小時以上者。
- 被保險人所預定搭乘之飛機班次被取消,於四小時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搭者。
- 被保險人所預定搭乘之飛機班次座位因超額訂位而被取消,於四小時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搭者。
- 被保險人所預定之轉接班機因前班班機延誤而致失接,於四小時之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接者。
被保險人的預定行程若係一接續性的行程,雖該行程發生一次以上之班機延誤事故,保險公司對於因此所生之班機延誤費用之理賠金額,仍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每人每一事故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班機延誤時,保險公司同意賠償被保險人班機延誤期間滯留於出發地或轉機失接地所生之下列費用:
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班機延誤時,保險公司同意賠償被保險人班機延誤期間滯留於出發地或轉機失接地所生之下列費用:
- 合理且必要之膳食費、住宿費用。
- 來往於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用。
- 因班機延誤而須住宿,且被保險人行李已交寄之情形下,因住宿需要而須購買之日用必需品費用,但被保險人於改搭班機報到後購買之日用必需品不在本保險賠償範圍內。
- 國際電話費。
- 前項費用若係發生於其居住所在地者,保險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2. 行李延誤費用
被保險人於其所搭乘之班機抵達目的地(但不含原出發地或居住地)六小時後尚未領得其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保險公司同意賠償被保險人領回行李前因行李延誤所必需購買日用必需品之費用,及為領取行李,往返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最高以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二十四小時內所須支出之費用為限
3. 行李遺失費用
被保險人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遺失或在抵達目的地(但不包含原出發地或居住地)機場二十四小時後仍未送達,則視為行李遺失。保險公司將賠償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五天(120小時)內,領回行李前因行李遺失而緊急需要購買日用必需品之費用。及為領取行李,往返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 若保險公司已依行李延誤費用規定給付行李延誤保險金,則行李遺失保險金以扣除已給付之行李延誤保險金之餘額為限。
4. 旅行文件重置費用
被保險人於國外期間,護照或其他旅行文件(機票、信用卡、旅行支票及有價證券和現金除外)因遺失、竊盜、搶奪或強盜,並於事故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向海關、警察機關、交通運送機構或旅行當地之主管機關報案,保險公司賠償被保險人因重置該文件所發生之合理成本或費用,及因重置文件期間所發生必要之膳食費、住宿費及交通費。
5. 劫機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搭乘之班機遭遇劫機事故時,保險公司同意於劫機期間,每日支付約定之保險金額以為賠償,未滿一日之時間以一日計。 「劫機」係指被保險人搭乘之飛機遭遇非由合法政府或司法機關控制指揮之個人或團體,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式劫持使用中之飛機或控制該飛機之正常飛航或限制機上乘客之行動。
6. 行程縮短費用
被保險人於國外旅遊期間因配偶、父母或子女死亡或病危,必須縮短行程,返回啟程地,致已預先支付之交通票證、住宿費用、簽證費或其他保證金等費用,無法更改於其他時間、地點使用且無法獲得退款之損失及因直接返回啟程地而須額外支出必要且合理之交通、住宿、電話或簽證等費用,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除外不保事項
保險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 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所致者。
- 遭任何政府、海關之扣押、沒收、檢疫或焚毀所致者。
-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惟第二十九條之劫機事故不在此限。
- 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者。
- 對於直接或間接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其有關之行動所致者。
- 被保險人未採取合理及必要之措施尋找或回復遺失之行李。
- 被保險人未向目的地之機場或航空公司有關單位通知行李之延誤或遺失,並取得行李意外報告表。
- 被保險人留置其行李予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
- 相關班機所屬航空公司破產所致者。
- 被保險人因受麻醉藥、大麻、鴉片、興奮劑及類似物品之影響,而致生之「旅行文件重置費用」,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被保險人、其配偶、父母或子女之死亡或病危係因下列原因所致者,其「行程縮短費用」之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自殺、自殘或鬥毆行為。但為正當防衛者,不在此限。
- 受麻醉藥、大麻、鴉片、興奮劑、及類似物品之影響。
- 飲酒後駕(騎)車,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理賠申請
1. 班機延誤費用之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申請班機延誤費用之理賠時,應於事故發生後六十天內檢具下列文件:- 持卡人之刷卡記錄(如特約商店所提供之刷卡收執聯或存根、銀行所出具之信用卡帳單)。
- 登機證及電子機票行程明細。
- 申請相關費用之單據正本及其明細。
- 航空公司出具之班機延誤或失接相關證明 (包括原班機及轉機時間)。
- 理賠申請書。
- 持卡人信用卡正反面影本。
- 被保險人配偶、子女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
- 行李票影本。
- 其他經保險公司認為必要之證明文件。
2. 行李延誤費用之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申請行李延誤費用之理賠時,應於事故發生後六十天內檢具下列文件:- 持卡人之刷卡記錄(如特約商店所提供之刷卡收執聯或存根、銀行所出具之信用卡帳單)。
- 登機證及電子機票行程明細。
- 申請相關費用之單據正本及其明細。
- 航空公司或機場所簽發之行李延誤證明文件。
- 理賠申請書。
- 持卡人信用卡正反面影本。
- 行李票影本。
- 其他經保險公司認為必要之證明文件。
3. 行李遺失費用之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申請行李遺失費用之理賠時,應於事故發生六十天內檢具下列文件:- 持卡人之刷卡記錄(如特約商店所提供之刷卡收執聯或存根、銀行所出具之信用卡帳單)。
- 登機證及電子機票行程明細。
- 申請相關費用之單據正本及其明細。
- 航空公司或機場所簽發之行李遺失證明文件。
- 理賠申請書。
- 持卡人信用卡正反面影本。
- 行李票影本。
- 其他經保險公司認為必要之證明文件。
4. 旅行文件重置費用之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申請旅行文件之理賠時,應於事故發生後六十天內檢具下列文件:- 持卡人之刷卡記錄(如特約商店所提供之刷卡收執聯或存根、銀行所出具之信用卡帳單)。
- 登機證及電子機票行程明細。
- 申請相關費用之單據正本及其明細。
- 相關主管機關報案證明。
- 理賠申請書。
- 持卡人信用卡正反面影本。
- 被保險人配偶、子女關係之證明文件。
- 重置後之旅行文件影本。
- 其他經保險公司認為必要之證明文件。
5. 劫機補償保險金之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申請劫機補償保險金之理賠時,應於事故發生後六十天內檢具下列文件:- 持卡人之刷卡記錄(如特約商店所提供之刷卡收執聯或存根、銀行所出具之信用卡帳單)。
- 事故證明文件。
- 理賠申請書。
- 持卡人信用卡正反面影本。
- 被保險人配偶、子女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
- 登機證及電子機票行程明細。
- 劫機事故證明文件正本。
- 其他經保險公司認為必要之證明文件。
6. 行程縮短費用之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申請行程縮短費用之理賠時,應於事故發生後六十天內檢具下列文件:- 持卡人之刷卡記錄(如特約商店所提供之刷卡收執聯或存根、銀行所出具之信用卡帳單)。
- 理賠申請書。
- 提供屍體相驗證明書、死亡證明或醫師或醫院開立之病危通知書正本,死者除籍證明及得以證明被保險人與死者關係之戶籍謄本。
登機證及電子機票行程明細。
申請相關費用之單據正本及其明細。
其他經保險公司認為必要之證明文件。
上述之保險事項,係以台新銀行為要保人,持卡人為被保險人。有關本保險所衍生之理賠及其他任何問題,概由持卡人與新光產物保險公司依台新銀行與新光產物保險公司簽訂之保險單內容作出最後決定。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保險契約約定辦理。
申請書及服務專線
- 旅遊不便險理賠申請書:請至官網下載
- 服務專線
- 班機延誤/取消、行李延誤/遺失及購物保障:0800-230-000 (24H)
- 行程縮短、文件重置: 上班時段(週一~五8:30-12:00、13:30-18:00):0800-789-999
非上述時段:0800-230-000